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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服务

关于开展第四批“西安市中小企业20强”评选活动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6-01-27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1744 次

区内各有关企业:

根据市委、市政府《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市发〔2012〕8号),第四批全市中小企业20强的评选活动开始。现将第四批中小企业20强评选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评选范围

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我市辖区,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,在全国、全省、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综合实力,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小企业。

市政府2013年、2014年表彰的第一、二批“西安市中小企业20强”企业,市工信委(中小企业局)2015年表彰的“2014年度西安市优秀中小企业”,不再参与本次评选。

二、申报条件

1.申报企业须为纳入统计体系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。

2.营业总收入在本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。2015年营业总收入在1亿元以上,较2014年增长10%以上。

3.企业纳税意识强,无欠税、偷税、漏税情况发生。2015年全部实际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,较2014年增长5%以上。

4.企业经济效益好,资产优良,资产负债率较低,具有较高的银行信用等级。2015年净利润300万元以上,较2014年增长5%以上。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%,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。

5.企业吸纳就业人数多,对社会就业贡献大。2015年底,在册职工人数在150人以上。

6.企业在同行业中新产品开发能力与自主研发能力较强,品牌建设成效显著。原则上应具有国家部委认定、省行业主管部门认定、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能证明企业发展实力的重要荣誉,如名牌产品、驰名商标、著名商标、科技进步奖及专利证书等。

7.企业产品质量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。建立了完备的质量安全标准体系,3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问题。

8.企业3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,无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,无重大环保事故。

9.企业能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、未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。

10.企业连续3年无违法经营的不良记录。

11.热心公益事业,对社会回报大。

三、申报材料要求

申报企业应按以下顺序提供材料:

1.第四批西安市中小企业20强申请报告(主要介绍企业的基本情况及综合实力、科技创新、社会贡献、获奖荣誉等方面的情况);

2.第四批西安市中小企业20强申报表;

3.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;

4.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14年度、2015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;

5.税务机关出具的2014年度、2015年度完税证明;

6.企业质量标准体系各类达标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(原件查验后返还);

7.名牌产品、驰名商标、著名商标、科技进步奖及专利证书等获奖荣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(原件查验后返还);

8.工商、质监、安监、食药、环保、人社等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(原件查验后返还);

9.银行资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(原件查验后返还);

10.企业向公益事业捐款的收据等证明材料;

11.企业获得的其他荣誉证明材料;

12.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。

四、相关要求

1.申报材料必须真实,若有虚假,取消评选资格,同时该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政府扶持项目,不得参加政府组织的一切评选活动。

2.申报企业材料一式四份(含电子版);注明“原件查验后返还”的在申报材料中均提供复印件。

3.申报时间为2016年3月16日前报送生产力中心。

联系人:   生产力中心 陈天翔    程琳  86526307

市工信委中小企业服务处     杨宝川       8678897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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