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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陕西省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6-04-06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1222 次

区内各企业:

为落实好工业和信息化部《关于做好2016年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工作的通知》(工信厅科函〔2016104号)要求,实施好我省工业质量品牌提升专项行动,增强我省工业企业品牌管理能力,提升品牌竞争力和价值,省工信厅现开展2016年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工作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确定品牌培育试点企业 

(一)试点企业应具备条件

1、在本地区、本行业具有较强影响力;

2、拥有自主品牌,具有较强品牌意识和一定的品牌管理基础;

3、诚信经营,具有良好的质量信誉;

4、产品质量稳定,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;

5、已经建立质量、环境、安全等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。

省工信厅将会同专家组,确定陕西省首批品牌培育试点企业,在厅门户网站对试点企业名单进行公告。

(二)试点企业工作内容

试点企业的最高管理者要支持和推动品牌培育工作。制定品牌培育工作计划,并将工作计划报至所在市(区)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。重点开展以下五个方面工作。

1、参加学习和交流活动

组织人员学习《品牌培育管理体系 实施指南》和《品牌培育管理体系 评价指南》,掌握品牌管理体系方法。鼓励企业与相关专业机构开展合作,在企业内部深入开展相关培训和交流活动。

2、建立品牌培育工作机制

在企业内部宣传动员,增强全员品牌意识。成立品牌培育领导机构,确定品牌培育主管部门,成立覆盖各相关部门的工作组织。

3、建立完善品牌管理体系

开展品牌管理现状调查,理清品牌管理职责和主要过程;完善品牌战略,确定品牌战略目标和战略措施;策划和完善品牌管理过程和活动;编制形成品牌管理体系文件。

4、运行并改进品牌管理体系

按照品牌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开展各项品牌管理工作,组织实施监视和测量活动,持续改进品牌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,增强品牌培育能力。

5、总结经验案例,参与推广交流

对品牌培育工作进行总结,向所在市(区)工信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。有条件的企业要总结经验案例,参与交流分享活动。

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,省工信厅可委托相关支持单位为企业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服务。针对企业品牌培育工作现状和特点,与企业共同制定工作计划、开展企业内部培训、初始评价、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,以及开展品牌培育能力评价等工作。

与企业品牌培育相关的技术文件可从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(科技司子站,质量品牌专题)或中国工业产品质量网获取,供企业参考学习。相关文件包括:

1)《品牌管理体系 实施指南》

2)《品牌管理体系 评价指南》

3)《品牌培育能力自我评价报告编制指南》

4)《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能力评价细则》(供参考,以20147月印发的版本为准)

二、品牌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评价

在企业自愿基础上,省工信厅会同专家组对企业品牌管理体系规范性和有效性开展评价,确定一批“品牌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企业”,予以公布表扬。

  评价工作采用专家评审方式,由评审专家根据企业提交的证实性材料,依据《品牌管理体系 评价指南》的框架,对企业品牌管理体系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做出评价,形成推荐性意见,报省工信厅核定。

参加2016年品牌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评价工作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:

1、参加了公开举办的相关培训和交流活动;

2、发布了品牌管理体系文件,运行管理体系;

3、开展了品牌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和自我评价工作;

4、采取措施改进品牌管理体系,提升品牌管理能力。

三、品牌培育示范企业评审

省工信厅会同专家组开展品牌培育示范企业评审,确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,公告发布并宣传推广经验案例。

评审工作采用专家评审方式,分为两个环节。第一个环节是企业参加了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评价,并获得较好评价。第二个环节是答辩评审活动,重点评审企业所提交典型经验案例的示范价值。

参加2016年品牌培育示范企业评审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:

1、参加了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评价;

2、提交了品牌管理典型经验案例;

3、做出公开交流分享典型经验案例的承诺。

四、工作要求

申报品牌培育试点的企业应填写《2016年品牌培育试点企业登记表》(见附件1),一式7份,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版于414日前报至经开区生产力促进中心,逾期将不再受理

 

联系人:程琳 曲睿

电话:86526307

 

附件:12016年工业品牌培育试点企业登记表

         22016年陕西省品牌培育试点企业汇总表

         201646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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